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味全油品案已於4月27日宣判定讞,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判處2年徒刑。長期臨庭觀察味全案的司法媒體《法操司想傳媒》5月11日舉辦「行政怠惰、司法處理?食安應有更好解答」論壇,與談人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分析判決之後表示「我認為本案應該無罪!」

法操論壇由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主持,並由台大李茂生教授、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,以及被告魏應充委任律師代表余明賢律師共同出席,一起替民眾解析味全油案從偵查到二審定讞之中的經過,搶便宜同時申論有罪判決是否有理。

高宏銘首先指出,本案最需討論的地方,就是「調合油的外包裝」被認定涉嫌詐欺。他表示,在判決書中,法院認定味全有「詐欺行為」,是因為在外包裝上,味全並沒有對內容成分做詳細揭示。但是,高宏銘也質問「廣告策略和詐欺的界限何在?」,目前的行政機關和相關法規,對此都沒有做出規範。因此,在味全在並未違反主管機關的規範狀況下,卻還是被認定為詐欺,豈不是行政機關怠惰、不建立明確規範,卻把問題丟給司法機構來解決嗎?

余明賢也分析指出,在食品包裝上有三個管制層次,第一是刑法339條的詐欺取財,第二是刑法255條的商品標示不實,第三為食安法28條的不實、誇大、引人錯誤。他認為,商業行銷中,本就需要廣告手法來吸引消費者購買。而本案中,法院認為,調合油中橄欖油比例只有1%,卻在包裝上出現橄欖,誤導消費者會認為有「相當」比例的橄欖油。但是,何謂「相當」?難道每位消費者認為的比例會相同嗎?比例多寡,牽涉於個人的價值判斷,實在不該以刑事罰責來懲處業者。

余明賢指出,詐欺必須有被害人,本案中認定有42個為受害者,最後犯罪所得卻高達6千多萬!難道,這42人買了6千多萬的油嗎?此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,豈不也有邏輯上的疏漏?

李茂生則表示,對於食品安全貿然使用刑事罰,實為不當。在商言商,廣告本就是銷售商品的必要方式,若確實廣告不實,應該好用先以行政法來進行管理,而不該直接進入刑事處罰。他也舉出一日本化妝品廣告來作為例子,在廣告中,男女主角都穿高中制服,看似為校園戀愛的氛圍,但一轉眼,男主角卻回頭喊女子「媽媽」。廣告以此手法來強調化妝品效果,李茂生表示,這樣趣味的表達方式,又該如何判斷是否詐欺呢?李茂生更強調,這個案子不是依法律來判,而是政治考量,「看來魏應充是民族英雄,得犧牲自己的晚年來成全政治考量」。

吳景欽也補充說明,本案在訴訟程序上就有可以改進之處。多個相關案件應該合併辦理,除了節省訴訟成本外,也必須考量到在受不同法院管轄下,可能造成判決歧異的狀況。而他也舉出一生活實例,建商廣告中,若號稱某知名影院「即將」入駐,而造成屋價上漲,可是後該劇院卻聲明並未有入駐計畫,這樣是否也算詐欺呢?他也認同前述與談人的見解,並無奈表示,「刑法絕對是最後手段,但台灣卻往往拿刑法來解決問題!」,對於被判兩年有期徒刑的魏應充,吳景欽也感嘆「即使他叫做魏應充,這300多頁的判決書還是無法說服我『魏應充應該有罪』。」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藝人謝麗金與梁姓前夫協議離婚後,梁男2016年提告,要求謝麗金履行離婚協議,將保時捷過戶給他。但謝麗金表示,她從未答應要將車送給前夫,是他說要用100萬跟她買車但卻反悔,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梁男敗訴,謝麗金毋須過戶該車,全案可上訴。

梁姓前夫主張,離婚協議載明,車子及汽車相關產品歸男方所有,其餘歸女方。但謝麗金並未將保時捷過戶給他,加上她一直不過戶,他只好提告。

謝麗金則主張,梁男曾要求她簽切結書,載明她會把這輛車贈與給他,但她拒絕並未在切結書上簽名。離婚時她有3輛保時捷,她已依協議將名下2輛保時捷過戶給他,並要求前夫買下登記在她名下的第3輛保時捷 ,但前夫之後卻反悔。

台北地院調查,第3輛保時捷是公司車,並非謝麗金名下財產,且她和前夫的對話紀錄也顯示,梁男曾經說要用100萬元買下保時捷,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書是以「謝麗金」評價之名簽署,並非以謝麗金公司之名簽署,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,並不及公司車,故判謝麗金勝訴,毋須過戶給梁男,全案仍可上訴。

據了解,謝麗金於2008年時與交往多年的梁姓男子結婚,但僅維持6年婚姻,2人便因個性不合而分手。但謝麗金曾在節目上表示,離婚是因男方有小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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